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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美学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2-10-26 08:32:11点击次数:4012次

  黑龙江省医美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医美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medical beauty association简称黑医美学会,英文缩写HMBA。

  第二条本团体是本省从事医疗美容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全省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医美科技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弘扬中国传统医疗美容保健方法,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医疗美容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省内国内外医美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医美行业的科技水平。

  (二)依法开展专业调研,研究医美行业的发展及现状,为医疗美容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依法开展医美知识的普及宣传、技术培训、行业协调、服务咨询。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推广医美科技成果,促进科技的成果转化。

  (五)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帮助。

  (六)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监督,规范医美行业生产和服务行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美容方面工作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

  4、其他科学技术协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都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美容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职权义务自行终止。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不得再使用本会名称、会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