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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美学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1-01 16:40:00点击次数:3421次

为规范本会培训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培训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培训费收取标准

培训费:4980-19800/

培训费:4980-19800/

培训费:19800-29800/

二、培训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培训按年度缴纳培训费。每年13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培训费;每年71日后培训的,按当年培训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名:黑龙江省医美学会

开户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山路支行

账号:410100207103026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培训费管理

1、培训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培训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培训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培训资格。

本办法经20181231日黑龙江省医美学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